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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1.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思;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无权代理(案例、选择、判断合同的种类)p6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包括3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而为代理行为

   4.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包含合同具体内容并希望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以下情况下要约不的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事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益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3)有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7.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8.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8.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先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区别:1)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不安抗辩权2)负同时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2)负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9.代位权、撤销权(理解、区别、案例、选择)p19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又不能行使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力。

   撤销权:保全债券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一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区别: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的清偿。

   10.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11.支付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12.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区别: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用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可抵押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做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3.三种担保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

   14.招标投标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5.工程强制招标范围:

   一、从项目类型分: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从项目的规模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6.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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